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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電子支付帳戶之款項若已遭扣押或禁止處分,復接獲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為警示電子支付帳戶,該電子支付帳戶仍應列為警示電子支付帳戶,但該等款項優先依扣押或禁止處分命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