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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百分之三十為法定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未達實收資本額前,其最高現金盈餘分配,不得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五。
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其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除法定盈餘公積外,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得於章程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提特別盈餘公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