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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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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保稅貨物於重整後,申請出倉進口者,海關應按重整前(即進倉時)之貨物狀況准予銷帳。但應依重整後之貨物狀況核定其完稅價格、稅則號別及應否課徵貨物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