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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際財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申報金融機構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高資產帳戶審查程序;於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較低資產帳戶審查程序。
較低資產帳戶於其後任一曆年度之末日成為高資產帳戶者,申報金融機構應於該年度之次年內依前條規定完成審查。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