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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寄醫傷病官兵及待命人員如有潛逃或死亡時,由軍醫院函請其所屬單位依
權責辦理,並副知該隸屬總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