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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上捕獲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海軍艦隊司令或分遣艦長,對於戰機緊迫決定徵用拿捕之船舶,應迅報海軍總司令轉呈最高軍事機關補行核准,並依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檢同該船估價單及物品清單,一併送交初級海上捕獲法庭,有徵用權長官,應發給估價單及物品清單副本,暨徵用證明書送達於該船船長或其所有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