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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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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人儲蓄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存款人失蹤或被俘,如事前已指定存款管理人者,從其指定;如未指定者
,按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祖父母之順位,為存款管理人。
前項存款管理人,必須提供指定之證明或與存款人關係之證明,始得承受
管理存款。
第一項存款人未指定存款管理人,在臺亦無第一項規定之親屬者,移聯勤
綜合財務處專案保管,並依有關法規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