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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附掛半永久性線路,應由附掛單位,先將線路通達單位,起訖地點,經過
地區、里程、電桿根數桿號、附掛線路條對數及線質等,調製簡單圖說於
預定施工兩週前,備文逕洽當地桿權單位,同時以副本連同圖說,分行當
地作業分區之責任單位,經上述兩單位同意後辦理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