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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凡因水、火、風、震等非人力所能抗拒之意外災害,和戰損以及遺失軍圖
時,應於事後七日內填具「遺失、損毀軍圖註銷申請單」經同級政戰部門
調查屬實後簽證,隨文呈報各直隸上級權責單位申請註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