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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事徵用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應徵人接到受領證、證明書或通知書後,對於所載之賠償金額,認為不足
時,得於五日內向徵用地之地方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聲明異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