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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後備軍人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參加體格檢查經判定為免役體位者,由所屬縣市後備指揮部繕造免役名冊三份(連同複檢紀錄表),軍官層報國防部核定,士官士兵報請地區後備指揮部核定免役,並由地區後備指揮部填發免役證明書。
前項免役人員之除管及兵籍處理,準用除役規定辦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