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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三年八月七日制定全文 78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言詞辯論由資深之專任權保委員主持,程序如下:
一、書記官陳述事件要旨。
二、復審人或復審代理人就事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三、原處分機關就事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四、有關機關或人員之陳述。
五、復審人、復審代理人或原處分機關對他方之陳述或答辯,為再答辯。
六、權保會對復審人、復審代理人及原處分機關或有關人員提出詢問。
七、復審人之最後陳述。
前項言詞辯論未完備者,得再為辯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