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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土測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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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測繪業自行停業或受停業處分時,應將其登記證送繳中央主管機關註記後發還之;復業時,亦同。
測繪業歇業時,應於歇業後三十日內將其登記證送繳中央主管機關,並辦理廢止登記;屆期不送繳註記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註銷其登記證並公告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