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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會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教育會興辦之事業,應另立會計,每年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分報主管機關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教育會興辦之事業停止後,其權利義務由該會承受負擔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