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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投票管理員於投票完畢後,應就投票簿記載投票場所、投票日期、發出票
數、用餘票數、投票數及其他附記事項,並將所記情形,造具報告書,連
同投票匭及用餘之選舉票、投票簿、選舉人名冊,呈送該主管選舉機關。
前項報告書,應由投票監察員連署。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