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0:3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動事件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法院就勞工請求之勞動事件,判命雇主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者,得依勞工之請求,同時命雇主如在判決確定後一定期限內未履行時,給付法院所酌定之補償金。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法院酌定補償金時準用之。
第一項情形,逾法院所定期限後,勞工不得就行為或不行為請求,聲請強制執行。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