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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科員若干人,並得分股辦事,股長由科員兼
任。
人事室職掌如左:
一、關於機關組織及員額編制事項。
二、關於任免、遷調、送審動態、請任請免事項。
三、關於差假、勤惰之考查及登記事項。
四、關於平時考核、考績、獎懲事項。
五、關於考試、訓練、進修、出國事項。
六、關於待遇、福利、各項補助之研擬審核事項。
七、關於公務人員及眷屬保險、福利互助、員工康樂活動事項。
八、關於退休、退職、資遣、撫卹事項。
九、關於人事資料之登記、統計、編報、保管事項。
十、其他有關人事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