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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民、刑事庭書記科職掌如下:
一、關於民事科或刑事科送交訴訟卷證之點收整理及編訂事項。
二、關於訴訟案件之登記事項。
三、關於裁判參考資料之整理編目事項。
四、關於訴訟進行中文稿之撰擬事項。
五、關於分案後案件訴訟卷證之保管事項。
六、關於裁判正本之製作、送達與主文之通知公告事項。
七、關於評議案由之登記事項。
八、關於已結卷宗之編訂、發還及歸檔事項。
九、關於裁判後文件之處理事項。
十、關於言詞筆錄及期日傳喚通知之製作事項。
十一、其他依法令應由書記科辦理事項或長官交辦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