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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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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之監督,依下列規定:
一、司法院院長監督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及其分院。
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