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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4-1 條
中間判決或捨棄、認諾判決之判決書,其事實及理由得合併記載其要領。
法院亦得於宣示捨棄或認諾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項及理由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其筆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之效力。
第二百三十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