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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3 條
他造當事人接受上訴書狀或補提理由書之送達後,得於十日內提出答辯書於原審法院。
如係檢察官為他造當事人者,應就上訴之理由提出答辯書。
答辯書應提出繕本,由原審法院書記官送達於上訴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