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3 07:3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事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1 條
各機關得舉辦左列各項自強活動:
一、健行。
二、登山。
三、游泳。
四、球類。
五、國術。
六、其他健身活動。
舉辦自強活動時,應特別注意安全之維護,以防意外事件發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