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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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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石油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1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石油煉製業與輸入業,銷售國內之汽油及柴油,按實施期程、範圍及方式,規定摻配一定比率之醇類或酯類。
前項汽油、柴油摻配醇類、酯類之比率、實施期程、範圍及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