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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被保險人經診斷並通知應出院而延不出院者,本保險醫療機構得予停止一切供應,並應即通知承保機關,由承保機關洽請要保機關負責領回,在領回前所有延遲出院發生之住院費用,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必要時由要保機關負責扣繳。
被保險人配偶生育住院逾期出院而未依規定自付費用者,亦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