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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教人員保險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保險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請領本保險給付之權利,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於前項期限內請領本保險給付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依保險事故發生時之規定辦理。
本保險定期發給之給付,其各期請求權時效,依第一項規定計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