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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及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案件,經不予許可確定或駁回申請者,其所繳之證件費應予退還;依本辦法規定發給之入出境證件經註銷者,其所繳之證件費不予退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