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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及經營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之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不得播送未依第六條或第六十四條準用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許可之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之節目或廣告。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