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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選手於競賽進行中,不得與裁判交談。但對裁判人員之宣布、說明或試題
有疑問、缺頁及其他疑義時,應立即於原位舉手,經裁判人員許可後,由
二名裁判人員共同解答或處理,事後不得異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