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4 16:41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檢查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依法令設立之屬第二十六條所定危險性工作場所,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申請該管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逾期不辦理或審查、檢查不合格,而仍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者,依第三十四條規定處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