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4 06:40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福祉退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保險人應掣發年金保險權益說明書於每年二月底前交由要保人。要保人為雇主者,由雇主於收到後十日內轉交勞工或受委任工作者。
前項權益說明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勞工或受委任工作者個人基本資料: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居留證統一證號、性別、出生年月日、受僱日期等。
二、年金保險之契約生效日期、符合請領年金保險之退休金日期及累積已提繳年資。
三、至上一年度止累積應繳納與已繳納之保險費總額。
四、至上一年度止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五、至上一年度投資收益相關資訊。
六、至上一年度保證收益及實際收益率。
勞工或受委任工作者對前項說明書向雇主提出疑義時,雇主應請保險人於十五日內回覆處理情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