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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現職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具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三條之進用資格者,調派同職級職務時,仍依原薪額核敘。
在同職等內調派高職級職務時,其原敘職級之薪額高於所任職務之最低薪額者,換敘同薪額之職級。
在同職等內調派低職級職務以原職級進用人員,仍敘原職級。
權理人員,仍依其所具資格核敘薪額。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