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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助產人員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助產機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廢止其開業執照:
一、容留未具助產人員資格者擅自執行助產業務。
二、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