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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超輕型載具製造廠應提供所有人申請檢驗所需之手冊及文件,並負有通告後續安全維護資訊之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