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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申請飛機民航運輸駕駛員檢定者,除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外,應持有飛機商用駕駛員或多組員飛機駕駛員檢定證,或持有外國有效之民航運輸駕駛員檢定證者,並應具有飛機一千五百小時以上之飛航總時間:
一、得採認為機長飛航時間二百五十小時以上。
二、曾任民航駕駛員飛航時間四百小時以上。
三、越野飛航二百小時以上,其中任機長飛航時間一百小時以上。
四、夜間飛航一百小時以上。
五、儀器飛航七十五小時以上,其中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訓練時間最多採計三十小時。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