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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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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評鑑員應具有評鑑適任性評估項目之專業,經航政機關審核認可。
評鑑員評鑑適任性評估應依航政機關核定之航海人員岸上訓練及評估指導手冊辦理。
評鑑員之審查、認可作業,航政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