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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員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船員於簽訂僱傭契約後,在岸上等候派船期間,雇用人應發給相當於薪資之報酬。
雇用人選派船員參加訓練或考試期間,應支給相當於薪資之報酬。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