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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引水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引水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地航政主管機關得予以警告之處分;情節重大者,得報請交通部收回其執業證書:
一、怠忽業務或違反業務上之義務者。
二、違反航行安全規章而致災害損失者。
三、因職務上過失而致海難者。
四、因引水人之原因,致船舶、貨物遭受損害、延誤船期或人員傷亡者。
五、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據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
前項收回執業證書之期間,為三個月至二年。
引水人在二年內,經警告達三次者,收回執業證書三個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