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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經營者完成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通信系統之建設,並接裝電信機線設備竣工後,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審驗。
經營者依前項規定報請審驗前,應自行進行網路測試並作成紀綠,其測試期間不得少於一個月。
經營者取得特許執照後,其系統交換設備另有增設或變更時,應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於完成增設或變更後,向主管機關申請系統技術審驗,經審驗合格後,由主管機關發給系統技術審驗合格證明,始得使用。
第一項技術審驗規範,由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