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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數位發展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數個電臺在共同電路內同時工作時,其為中繼電臺或使用不同無線電頻率並聯發射之電臺,每一電臺應發射各自識別信號或發射共同電路內所有工作電臺之識別信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