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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鐵路行車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駕駛工作須在列車行進方向最前部車輛之駕駛室辦理。但下列情形已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時,不在此限:
一、退行運轉。
二、作為救援列車運轉。
三、運轉工程列車。
四、車輛故障。
五、推進運轉。
六、調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