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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編制員額外之臨時人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五個月薪給數之一次撫慰金,因公死亡者,給與十個月薪給數之一次撫慰金。服務年資超過一年者,加給百分之五十。
前項撫慰金在儲備金內支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