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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申請人在核定變更使用期限內,未依法為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者,得備具申請函向原核准變更之主管機關申請其用地回復為原規劃之使用;其已繳納之回饋金,不予退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