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6 23:4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使用單位發現爆炸物變質或有其他情形不堪使用時,應先報請經濟部核准
後銷毀,不得擅自處理。
使用單位在銷毀時應洽知火藥庫所在地警察分局、消防機關,並由經濟部
或製造廠技術人員監督使用單位人員執行之。
第一項銷毀處理規定,由經濟部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