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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第七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於中央登錄公債借貸業務準用之。
證券商與其他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入或出借中央登錄公債,除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外,準用本章之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