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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外期貨交易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行政院所為之公告或第二項主管機關所為之公告或第二
十一條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
金。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