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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因解散、撤銷核准等事由,致不能繼續從事都市更新投資信託業務者,應洽由本會核准之其他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承受其有關業務。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不能依前項規定辦理者,由本會協調其他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承受之;無其他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願承受者,終止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契約。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經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顯然不善者,本會得命將該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移轉其他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經理。
前三項之承受或移轉事項,應由承受之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公告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