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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保險代理合約之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雙方當事人名稱。
二、代理期限。
三、代理權限範圍。
四、佣酬支付標準。
五、佣酬支付方式。
六、法令遵循。
七、禁止行為。
八、防範利益衝突。
九、違約責任。
十、爭議處理。
十一、合約終止。
十二、往來金融機構帳戶。
十三、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