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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銀行業之風險控管機制應包括下列原則:
一、應依其業務規模、信用風險、市場風險與作業風險狀況及未來營運趨勢,監控資本適足性。
二、應建立衡量及監控流動性部位之管理機制,以衡量、監督、控管流動性風險。
三、應考量整體暴險、自有資本及負債特性進行各項資產配置,建立各項業務風險之管理。
四、應建立資產品質及分類之評估方法,計算及控管大額暴險,並定期檢視,覈實提列備抵損失。
五、應對業務或交易、資訊交互運用等建立資訊安全防護機制及緊急應變計畫。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