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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權之行使及轉讓,應以表彰該受益權之受益證券為之。
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應符合一定之持有人數、持有金額及比率;未符合規定之持有人,其受益權之表決權行使及信託利益之分配,得予以限制。
前項持有人數、持有金額與比率及限制事項,由主管機關以辦法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