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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4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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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進口貨物艙單應依海關規定格式載明下列各項,書面艙單資料並應由船長或船舶所屬運輸業者簽章:
一、船名、國籍、船長姓名、船舶代碼、進港日期、航次、到港前一國外港、第一抵達本國港口。
二、船上所載貨物之提單號碼、提單之貨物名稱、標記、箱號,包裝式樣(如桶、盤、箱、袋等)、件數、重量、規格;二包以上貨物合裝成一件且提單亦有註明者,並應詳細註明該件內所裝包數。
三、裝運及到達地點。
四、收貨人名稱及地址。如收貨人為銀行或承攬業者,應於受通知人欄報明真正收貨人名稱及其地址。但進口貨物報運進儲保稅倉庫或轉口貨物者,得僅列載承攬業者。
五、貨櫃裝運者應將各貨櫃標誌、號碼、種類及裝運方式加註於艙單內。同一收貨人之整裝貨櫃所載貨物如有二批以上者,應於進口艙單上載明有關貨物之貨櫃號碼後加註「部分」字樣;未簽發提單之空貨櫃應將其號碼、數量列報於艙單最後一頁並免加列艙單號碼。
六、其他經財政部公告應行載明之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